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立中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朱光仁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