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張良駒 │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壹萬玖仟元│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