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錫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錫良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錫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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