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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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承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二)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