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嘉駿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9571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100年度緩字第2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宅男特務第1季」光碟共伍片、盜版「變形金剛」光碟壹片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嘉駿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5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6片(即「宅男特務第1季」光碟共5片及「變形金剛」光碟1片)及新臺幣(下同)2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袁嘉駿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認其雖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1項之規定,然因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良好,並已賠償告訴人20,000元,告訴人亦同意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而於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下,以100年度偵字第1957
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宅男特務第1季」光碟1套5片(扣押物品清單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571號卷第40頁)及「變形金剛」1片(扣押物品清單同上),經送請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委任之鑑定人為鑑定後,確認均係盜版之光碟,有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警方查扣侵害著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1紙及鑑定人 張定鈞 出具之100年
9月3日鑑識報告1紙附卷 足佐 (參見上開偵卷第20頁、第22頁)。且扣案之盜版「宅男特務第1季」光碟1套5片、「變形金剛」1片及價金200元,核屬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