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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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62號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雷蔚馨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8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實為指摘前訴訟程序迭次確定裁判如何違法,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