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俊升(下簡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7年9月2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附表:受刑人王俊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為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6年5月5日│95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26號│偵字第3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10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4月24日│107年7月19日│││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56號(已執行完畢)│執字第1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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