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81號上訴人即被告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琍麗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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