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明王焱 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弄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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