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0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0127號債權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設臺北市○○區○○○路0號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秀珠 住○○市○○區○○○路0號醫療事務室債務人楊○○即吳○○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已死亡,遂對其繼承人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執行,並主張因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故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楊○○之在台居留地址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債權人所陳報內政部移民署回函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