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0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而本件扣案之違反著作權法之物,因屬著作權法第98條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於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所用之物,然並非違禁物,亦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1│遙控器│2個│├──┼──────┼───┤│2│點將牌點唱機│1個│├──┼──────┼───┤│3│點歌本│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