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5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甲○○遷移新址不明,致存證信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是否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符合得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