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甲○○
之3相對人亙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亙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亙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亙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茲因98年度營所稅額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60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99年4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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