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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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78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貝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8
7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唐玥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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