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忠義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 律師
許兆慶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志瑋 律師被上訴人 劉盛豪
葛志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複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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