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戊○○原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富勝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