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煌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5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782號│第37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號│107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7日│107年2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號│107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107年2月26日│107年2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