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戊○○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