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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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山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山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29日止累計61,909元正未給付,其中22,100元為消費款;36,809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2,100元│106年3月30日起至│百分之1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