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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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8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哲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民法第96條,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於民國107年3月8日具狀主張債權讓與通知性質為觀念通知,通知方式不拘。惟向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6條訂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吳哲愷為未成年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讓與通知未向法定代理人為通知,尚無以認定該通知合法生效,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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