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1號聲請人 蔡維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所代理 陳依伶 即私立 高德曼 美語短期補習班與相對人 鄭福城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勞簡上字第十八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上訴人陳依伶即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所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輔助記憶、瞭解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1月9日庭期詢問當事人、證人內容範圍及問答要旨,以為訴訟準備、核對筆錄,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併予指明,以促請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