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27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斌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斌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下列部分更動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第2列之「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2
日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改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㈡犯罪事實第10列之「主動至員警值勤櫃台表示有飲酒駕車情
事」改為「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前,主動至員警值勤櫃台表示有飲酒駕車情事,自首而願受裁判」。
二、核被告楊斌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記載被告係累犯之前案罪刑等資料,附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並論述加重其刑,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據此不予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並裁量加重其刑,然該等前案紀錄,仍得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量刑時之審酌事項。
四、又被告上開主動向員警供承本件犯行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7頁),經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於本件所檢測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其明知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無視於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幸未肇事,然已造成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險,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衡其前有酒後駕車罪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以下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被告楊斌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斌聖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40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2日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7月1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官田區某不詳處所飲用台灣啤酒2罐後,其知悉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飲酒後未待酒精消退,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於同日2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許行經臺南市○○區○○○00號「大內分駐所」時,主動至員警值勤櫃台表示有飲酒駕車情事,復為警於同日3時26分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善化分局大內分駐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詢結果各乙份及查獲照片1張附卷足憑,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檢察官陳奕翔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