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
新台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業
因鑑驗試射而不再具有殺傷力,顯失其違禁物本質,自不得
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