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25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7310932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各於下列時、地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等情: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22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按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新臺幣4,000元之代價,
意圖得利與人姦,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查
報告在卷可稽,被移送人亦坦承不諱。從而,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