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劉昭玄 被告 蘇玉珠
洪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3,350元【5000×
160.67=803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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