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定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第189號),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定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第189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送達至被告戴定祥上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8金訴189卷第97頁)。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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