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5號

聲請人 李得記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5月5日決議修改,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郭力瑜

附件: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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