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 林江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股票號碼「93ND0000000至0000000」之記載不明確,請陳報62張股票之個別股票號碼。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