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節能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創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節能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2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