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楊佳惠 相對人 郭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2年9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102年9月2日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02年12月1日,違約金每萬元每日貳拾元計算,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9月2日、102年9月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1,800,000元,其中102年9月2日之借款約定於102年12月1日清償,利息按法定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逾期按抵押權設定約定書之約定依每萬元每日貳拾元計付違約金。未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正本二件、本票影本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2年12月9日新院千民政102司拍185字第3035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2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並於同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長興││410│建│││266.02│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185字第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26│長興街32│長興段│住家用,│一層:│二層:││││145.32│││平方公│全部│││││號│410地號│加強磚造│72.66│72.66│││││││尺││││││││,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