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呂宗明具保人陳建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建龍因被告即受刑人呂宗明(下稱被告)犯詐欺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1萬元保證金後獲得釋放;嗣其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1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同年5月13日確定,經送苗檢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經苗檢於10
8年10月22日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住所,經被告本人收受,並於同年月日將追保函送達具保人之住所,由具保人之受僱人代為收受,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仍未依期到庭接受執行,復經苗檢核發拘票囑警至被告上開住所地執行拘提未獲,迄今仍未到案執行等節,亦有苗檢送達證書、苗檢108年10月14日苗檢 鑫丁 108執3569字第1080023659號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執行拘提照片、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基此,顯見被告確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