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丙○○
戊○○甲○○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1,650,
000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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