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碧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七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D0三七六八八─三││壹│壹仟││├─┼───────────────┼──────────────┼────┼───┼────┼───┤│2│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一三二八八五─五││壹│壹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