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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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67號債權人 陳煥廷 債權人 王耀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寵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利息起算日與利息迄日各為何?㈡提出借款5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