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9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6715號│98年度毒偵字第9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597號│98年度訴字第126號││├──┼───────────┼────────────┤│審│判決│97年10月30日│98年2月2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597號│98年度訴字第126號││├──┼───────────┼────────────┤││確定│97年12月1日│98年3月1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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