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3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2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11日│97年4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案號││167號│659號│1160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4號│97年度訴字第362│98年度訴緝字第7││事實│││號│號││├──┼────────┼────────┼────────┤││判決│97年3月31日│97年7月7日│98年2月20日││審│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362│98年度訴緝字第7││││647號│號│號││├──┼────────┼────────┼────────┤││確定│97年7月15日│97年8月4日│98年3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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