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阮氏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光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黃國忠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