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60號上訴人 謝榮昌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黃綵緹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