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現已緩刑期滿,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法商 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 公司(下稱路易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包、皮夾、皮帶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各商標圖樣專用商品類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竟與 侯輝文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九七號案件判刑確定)、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中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欺騙他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受僱於侯輝文,在侯輝文所經營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六號之加工廠內擔任技術員負責指導皮包製作之工作,由侯輝文在台北縣三重市等地,先後五次至六次向﹁ 阿忠 ﹂收取使用相同於路易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皮件、手把片、拉鍊、拉鍊片、扣環及標示牌等原料零件後,載回上開工廠內,以每個皮包二百八十元之代價,為﹁阿忠﹂從事仿冒皮包之加工,而連續製造使用相同於路易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皮件,侯輝文再與﹁阿忠﹂約定交貨地點,先後二次於台北縣三重市等地將加工完成之仿冒皮包成品交予﹁阿忠﹂,共收取加工費用二十萬元。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八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六號加工廠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使用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路易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女用方形肩背包十個、小錢包三十個、手提包十個、肩式手提包十六個、手提公事包二個、旅行袋五個、背包二個、女用手提包四十三個、手提袋二十二個(其中成品一百二十四個、半成品十六個)、釘子二十.八五公斤、鐵質之扣環、帶扣、拉鍊共十九.三公斤、皮質之飾牌、手把片、拉鍊共二七四個、皮料四綑、皮料四十四公斤(詳如附表二),並查扣侯輝文所有供製作前開仿冒皮包之裁縫平車十台、裁皮機一台、粘糊機二台、削皮機一台、條子機二台(詳如附表三)。
二、案經路易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路易公司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據證人侯輝文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且經本院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九七號全卷無訛,並有該案刑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參。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使用相同於路易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女用方形肩背包十個、小錢包三十個、手提包十個、肩式手提包十六個、手提公事包二個、旅行袋五個、背包二個、女用手提包四十三個、手提袋二十二個(其中成品一百二十四個、半成品十六個)、釘子二十.八五公斤、鐵質之扣環、帶扣、拉鍊共十九.三公斤、皮質之飾牌、手把片、拉鍊共二七四個、皮料四綑、皮料四十四公斤等仿冒物品及機具扣案可稽。且附表一所示上開商標圖樣,均經告訴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專用商品類別之商標專用權,亦分別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罪。被告與侯輝文、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密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現已緩刑期滿,但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犯行,犯罪之動機、手段、係受僱於侯輝文,所仿冒皮件數量不少,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機具,為共犯侯輝文所有供製造仿冒皮包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新)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除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附表一:
┌────┬────────────┬────┬──────┬────┐│商標圖樣│註冊人│註冊號數│專用商品│專用期間│├────┼────────────┼────┼──────┼────┤││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149682│各種皮包、皮│80.3.1~│││││夾、手提袋、│90.2.28│││││旅行袋、手提││││││箱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418079│各種皮包、皮│88.2.1~│││││夾、手提袋、│98.1.31│││││旅行袋、手提││││││箱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0464│手提包、手提│88.2.1│││││箱、旅行箱、│~98.1.3│││││行李箱及其他│1│││││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383068│鈕扣、拉鍊、│86.11.16│││││扣條、褲鉤、│~96.11.1│││││裙鉤、鞋扣、│5│││││皮帶扣、皮帶││││││頭、拉鍊扣、││││││腰扣、按扣、││││││子母扣││├────┼────────────┼────┼──────┼────┤││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383069│鈕扣、拉鍊、│86.11.16│││││扣條、褲鉤、│~96.11.1│││││裙鉤、鞋扣、│5│││││皮帶扣、皮帶││││││頭、拉鍊扣、││││││腰扣、按扣、││││││子母扣││├────┼────────────┼────┼──────┼────┤││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27493│皮革、人造皮│88.2.1~9│││││、合成皮、塑│8.1.31│││││膠皮、合成纖││││││維製革、皮革││││││製成之帶(含││││││服飾用之皮帶││││││)、腰帶、金││││││屬腰帶、布製││││││、皮革製或合││││││成纖維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皮鞭、皮鞍、││││││鞭、皮製馬具││├────┼────────────┼────┼──────┼────┤││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27494│皮革、人造皮│88.2.1~9│││││、合成皮、塑│8.1.31│││││膠皮、合成纖││││││維製革、皮革││││││製成之帶(含││││││服飾用之皮帶││││││)、腰帶、金││││││屬腰帶、布製││││││、皮革製或合││││││成纖維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皮鞭、皮鞍、││││││鞭、皮製馬具││├────┼────────────┼────┼──────┼────┤││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240888│人造皮、皮革│83.4.1~9│││││、合成皮革、│3.3.31│││││服飾用皮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357177│鎖、鎖具、鎖│86.2.16~│││││鍊、鎖扣、皮│96.2.15│││││箱鎖││├────┼────────────┼────┼──────┼────┤││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357178│鎖、鎖具、鎖│86.2.16│││││鍊、鎖扣、皮│96.2.15│││││箱鎖││└────┴────────────┴────┴──────┴────┘附表二│┌──────────────────────────────────┤│女用方形肩背包十個、小錢包三十個、手提包十個、肩式手提包十六個、手││提公事包二個、旅行袋五個、背包二個、女用手提包四十三個、手提袋二十二││個(其中成品一百二十四個、半成品十六個)、釘子二十.八五公斤、鐵質之││扣環、帶扣、拉鍊共十九.三公斤、皮質之飾牌、手把片、拉鍊共二七四個、││皮料四綑、皮料四十四公斤。│└──────────────────────────────────┘附表三┌──────────────────────────────────┐│裁縫平車十台、裁皮機一台、粘糊機二台、削皮機一台、條子機二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