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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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66號
共同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複代理人 葉芸君 律師
相對人 江偉 達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一○年度士簡字一七一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一日、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1日開庭時同意移付調解,並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14條規定提出平允方案之內容,相對人當場表示對於平允方案原則沒有意見,僅擔心若與聲請人福來許公司成立調解或有脫產可能,並未就平允方案第4項關於被證九所示物品歸屬之處理方式表達異議,嗣於111年6月29日開庭時,為免去相對人擔心款項給付風險,兩造遂同意將款項改成分兩期給付,並於相對人收到款項後再行簽立調解筆錄,但並未變更物品歸屬之處理方式,然聲請人給付完畢20萬元款項後,相對人竟改稱沒有同意物品歸屬之處理方式,並揚言要再興訟,若無錄音,猶如筆錄記載錯誤,有傷私法威信,而聲請人調閱錄音絕不會主動挑釁,僅在自保。若相對人仍不願止息紛爭,聲請人實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現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