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勝耀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
⒈陳報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
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陳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⒊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於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若無,現
行收入來源為何、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例如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六名子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或其他單位之長期救助?其種類、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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