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鈦禾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事項一所述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所載不符,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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