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筱雯
居臺中市○○區○○街○○巷○0弄0號0樓之0C房具保人 曾裕宸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裕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裕宸因受刑人尤筱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