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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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請人可立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芳達 上列聲請人就可立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達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可立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達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未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5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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