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瑞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瑞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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