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力瑜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力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力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