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培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培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培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1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