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華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鄧德倩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49,960元│97年11月10日│FP0000000│3個月│││司 謝貴仕 │台北分行│││││├──┼─────────┼────────┼───────┼──────┼─────┼──────┤│002│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60元│97年8月10日│FP0000000│3個月│││司謝貴仕│台北分行│││││├──┼─────────┼────────┼───────┼──────┼─────┼──────┤│003│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289,960元│97年11月10日│FP0000000│3個月│││司謝貴仕│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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