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中信
吳美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松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關於上訴人吳中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9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關於上訴人吳美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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