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債權人 蔡錦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孫佳玲 即 龍和託運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